《考生违纪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四)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五)将试题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信息带出考场的;
(六)将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七)在考场或者考点警戒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八)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或其他虚假证件的;
(二)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三)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参加考试的;
(五)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六)运行投屏、分屏、远程控制、虚拟机、录屏、截屏等软件或进程的;
(七)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八)夹带、偷看、传递与考试有关的包括但不限于电子、纸版、实物等任何形式的资料的;
(九)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便利的;
(十)传递、接收物品或者交换草稿纸、计算器的;
(十一)在演算草稿纸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准考证号等信息的;
(十二)使用隐形耳机、骨传导耳机、微型通讯/拍摄设备等违规器材的;
(十三)其他任何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三、考试主办方、考场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或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指不同考生作答高度雷同,超出正常独立作答范围内合理差异);
(三)考中或考后发现考生作答数据、作答过程、考试结果明显异常,出现不符合正常独立作答逻辑的异常模式,以及其他经技术分析确认的异常情形的;
(四)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五)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六)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四、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不配合监考人员使用必要检测和监察设备(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鉴别仪、金属探测仪、隐形耳机探测仪、信号探测器、音视频记录仪等)进行检查,或不执行监考人员发出的各项检查相关指令的;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
(四)严重扰乱考试秩序,危及考试工作人员安全的;
(五)恶意操作导致考试设备、考试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六)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的;
(七)以任何形式单独或联合他人或授意他人试图或故意攻击、破坏考试系统的;
(八)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五、考生有本办法第一条至第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考试主办方有权视情节轻重程度,单独或同时采取下述任一或不同处理措施:
(一)终止该考生继续参加本次考试;
(二)给予该考生单科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三)给予该考生当次报名参加的各科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四)给予该考生停考一定年限或终身停考的处理。
六、考生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考试主办方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考试主办方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考生以违纪、作弊行为获得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证书的,由考试主办方宣布证书无效,并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
八、考生被认定为有以上违纪、作弊行为且情节严重的,考试主办方有权向考生任职单位通报其违纪、作弊行为。
九、对于依据本办法认定的作弊行为,涉及数据异常的具体分析算法、阈值参数等技术细节属于考试主办方的商业秘密,不予公开。

